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资料图】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中信
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项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
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洛阳分行”)签署的《关于建
立供应链金融网络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
协议》”)及《关于建立供应链金融网络业务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
(以下简称“《从属协议》”),属于企业加快自身货款回收、提
高自身资金周转效率而做出的一种商业安排。基于谨慎性原则,公
司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该业务参照担保进行性质认定。
现阶段《从属协议》约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项下的贷款偿还业
务已全部结清,矿研院后续日常经营不再需要享受《供应链金融服
务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矿研院拟终止与交行洛阳
分行的该项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矿研
院终止该项业务。
独立董事:林钢、李贻斌、韩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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