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的规定,我们对 2023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情况。
公司累计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8,266.36 万元。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
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
定的情形。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有效管理进
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
的需要。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
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开展额度总计不超过等值 2,500 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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