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使用,是全球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最主要的共识和最重要的路径之一。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绿色法规或全球自愿行动机制,对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提出了一定的规范或要求,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在不同的政策或者规则下,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认定略有不同。因此,可再生能源电力是否被政策或者规则所接受,还需根据政策要求“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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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政策VS.自愿机制有何不同?
目前中国出口企业关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要求主要集中在两类规则上,一类是国家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则,另一类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国际自愿行动。
强制性规则,顾名思义,是指某国或者区域颁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和绿色贸易及碳排放管理相关的强制性法规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即欧盟碳关税)以及欧盟新电池法案。
在管控方式上,强制性规则通常通过碳定价机制或市场准入机制等方式,间接或直接对产品或者组织的碳排放进行管控。如欧盟碳关税是碳定价的延伸,要求进口方按照欧盟碳价水平,为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付费;而新电池法案则是发挥市场准入机制作用,要求进出口相关方合规报告电池的碳足迹信息,并通过设置等级和阈值的方式,逐步收紧约束,将不符合碳足迹准入要求的产品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在管控对象上,以碳定价机制为核心的国际规则,多将生产过程中碳排放总量占比高、化石能源利用较多的初级加工业纳入,比如钢铁、铝、水泥等;而以碳足迹等为主要控碳手段的市场准入机制,则更多的是将深加工行业纳入,深加工行业的碳排放大部分来自上下游的开采、生产和运输等过程,通过溯源管控的方式推动产业链关键环节降碳,比采用碳定价的形式更为合理。
自愿行动多由国际机构,如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碳信息披露项目(CDP)、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NGC)、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发起,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如实现供应链碳中和、实现100%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等,自愿行动的加入流程、技术规范、披露声明等细则由发起机构制定并发布。
与强制政策不同,自愿行动的核心在于“自愿”二字,由企业自主申请及加入,而参与的主要动机包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或满足供应链客户要求等。
在管理上,自愿行动多以自主承诺和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要求加入的企业合规设定及完成承诺的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并接受监督。在承诺目标上,自愿行动呈现出目标类型、实施范围多样化的特点,除了碳减排或碳中和承诺外,还包括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的承诺等类型。
目前,参与企业数量较多、全球影响力较大的典型自愿行动是RE100(可再生能源100%)和SBTi(科学碳目标)。
RE100由国际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与碳信息披露项目发起,目标是推动加入的企业不晚于2050年实现100%可再生电力使用目标。作为全球最大的企业可再生能源倡议之一,截至2023年7月底共有415家企业加入,包括了苹果、3M、嘉士伯等超大型跨国公司。我国目前有5家公司加入,分别是秦淮数据、晶科能源、隆基绿能、阳光电源以及远景能源。
SBTi由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世界资源研究所、世界自然基金会和We Mean Business Coalition联合发起。SBTi要求加入的企业基于《巴黎协定》中提出的控制全球温升在1.5摄氏度的减排路径,来制定基于气候科学的减排目标,并实现减排承诺,最终实现碳中和目标,目前全球超过4000家公司加入了SBTi。
使用可再生能源能被欧盟法规认可吗?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范围,欧盟在DIRECTIVE(EU)2018/2001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指令(RES)中有过明确的定义,即“来自可再生非化石能源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热能、海洋能、水电、生物质能、垃圾填埋气、污水处理厂气体和沼气”。
可再生能源具有环境价值,若其可在碳排放核算中体现,可降低范围2(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因此,各界十分关注CBAM和欧洲新电池法案等规则未来是否认可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虽然CBAM和新电池法案都是对碳排放进行管控,但由于管控形式和对象不同,在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处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则。
首先,CBAM方面,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近期发布的过渡期实施细则均未直接提到可再生能源,仅有限地提到电力碳排放按照实际值核算的情景和方式。
与CBAM不同,新电池法案对全球所有产地(包括欧盟内部)的电池生产执行统一规则,其对于电力间接排放相关的规定比CBAM更为详细,但仍有诸多不确定之处。
欧盟委员会下设的联合研究中心(JRC)负责起草制定新电池法案下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在其发布的计算规则最终草案中,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的认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满足条件的自备电厂可以采用实际值核算(与CBAM认可自备电厂的框架大体一致);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特定供应商采购的可再生能源电力(supplier-specific electricity products)在核算中也可按照实际的排放处理,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全部使用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若特定供应商电力产品可由与GO(原产地保证,承担着欧盟的绿证功能)具有相同可靠追踪体系的电力合同工具进行追踪,并且满足环境价值唯一性、电力生产和消费在同一市场边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用户间建立物理互联、建立对未追踪电力的剩余电力消费组合模型、能源属性证书有效期等要求,在碳排放核算时可按照实际排放计算;
使用多种混合电力来源。如果消耗的电力来自多个电源,例如,自发自用电力、供应商特定电力或从电网购买的未指定电力),应根据每种电源类型的电量占总耗电量的比例计算间接排放。例如,如果消耗的总电量部分来自特定的可再生能源供应商,则在满足上一条核算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排放核算。
但由于全球对可再生能源的范围并未形成统一共识和标准,并且该计算规则还未完全敲定,更多细节有待进一步确认。
自愿规则下,水电项目认可前景如何?
与欧盟碳关税、欧盟新电池法案不同,RE 100和SBTi对于认可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
SBTi对于设定范围二减排目标,给出了两种方法:
l 设定减排量百分比(碳排放核算遵循GHG Protocol范围二核算指南)
l 设定可再生能源采购比例(到2025年实现80%可再生能源利用,在2030年实现100%可再生能源利用)
若企业选择设定可再生能源采购比例,那么SBTi与RE100共享同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认定规则:SBTi明确规定,设定近期可再生电力目标的公司必须遵循RE100的建议。
2023年最新版的RE100技术导则将可再生能源电力范围定义为风电、光伏、地热能、可持续来源的生物质发电(包括沼气)和可持续水电。此外,RE100特别提醒,氢能和储能是制造的能源载体,并非能源本身,因此不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内。
图1 R100最新技术导则对可再生能源的认定(2023年5月)
这里重点说一下水电。我国水电的装机规模和总发电量均居世界首位,因此水电项目能不能被国际规则所接受,一直是政府和企业相关方关注的重点。
从RE100规则来看,虽然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地位得以确认,但自2021年起,RE100新增了对水电的可持续要求,要求企业若采购水电完成承诺,需要其采购的项目满足可持续的要求。
不过,考虑到各国对于绿色水电或者可持续性水电的认定并不相同,RE100并未明确何种可持续标准,仅以推荐的方式,在技术导则中给出了三种对水电的可持续性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标准,分别是:
The Green-e? Renewable Energy Standard for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Green-e?可再生能源标准)
The Low Impact Hydropower Institute (LIHI,低影响水电研究所)
The Hydropower Sustainability Council’s Hydropower Sustainability Standard(水电可持续发展委员会HSC发布的水电可持续标准)
表1 LIHI和HSC对于可持续水电认证的内容
RE100同时强调,不强制要求企业选择某项推荐标准,若企业可以提供其他的水电可持续证明方式,RE100也可以接受。RE100对可持续水电的标准模糊,给我国相关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其推荐的LIHI以及HSC标准,国内目前鲜有水电项目能够通过认证,而其他标准又难以确认是否被RE100接受。
事实上,我国也发布过绿色水电标准,例如水利部2020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2月28日开始实施的行业标准《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SL/T 752—2020)》,可用于评价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型水电站,但在大型水电站的绿色评价标准方面仍存在空白。
北京当升科技双碳能源管理部负责人冯帆也对笔者表达了同样的感受,当升科技作为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商,主要客户包括国内外大型电池制造行业企业。冯帆表示,目前已收到部分下游客户提出的要求,需要按照RE100规则实现100%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当升的部分工厂已经确定将大量采用水电进行生产,但即使采购I-REC这类被无条件接受的绿证,也需要提交对水电项目的第三方可持续性证明,无疑增加了工厂采购水电或者水电绿证满足RE100要求的难度。
企业对策:持续追踪政策变化
随着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在能源生产和使用侧渗透率不断提高,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各类型政策和行动规则中的认可度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迫切希望采购到满足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用以降低范围二的碳排放,或者满足客户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强制使用要求。
但无论从强制性法规,还是从自愿行动来看,由于全球绿色规则体系仍在建设过程中,还未完全成熟,政策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变数,建议企业和政府冷静应对,持续追踪政策变化,切忌慌乱。
对CBAM或者新电池法案,中国企业暂时无需为其是否承认可再生能源过多烦恼,因为两项政策的短期影响面均有限。CBAM对间接排放的处理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即使CBAM从2026年开始实施,要求企业为间接排放付费,钢铁、铝等行业也暂时不用缴纳间接排放的费用,间接排放影响面有限;欧盟新电池法案中,虽然要求企业在法案生效18个月后提交电池的碳足迹声明,但设定准入阈值,预计是在2028年之后。因此,可能受到以上两项政策影响的企业,建议追踪政策制定情况,再根据政策内容调整策略。
参与RE100和SBTi等国际自愿行动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合规使用的要求及变化,特别是对中国绿证使用的要求。
至于大家关心的中国绿证是否可以被国际规则认可,从欧盟新电池法案计算规则草案的要求来看,我国的绿证及电-碳核算体系与欧盟的规则还存在一定差距;从国际自愿行动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简称“通知”),已经初步解决了之前绿证面临的环境属性不唯一问题,但与之配套的电网排放因子体系建设还需要加快。
此外,还有两个政策走向值得企业关注和追踪:
一是通知提出的“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在绿证还未彻底解决国际无条件认可之前,可能会对企业完成自愿承诺造成一定障碍;
二是中国绿证虽然纳入了水电,但由于水电项目满足RE100的可持续认证要求有一定的现实困难,水电绿证能否使用仍存未知。
但可以确定的是,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随着认证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认可度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也将更广泛地被各国规则以及国际绿色自愿行动所接受。